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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3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瑞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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