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