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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被告
王孟如即銓安安全系統企業商行
被告
術樺安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弄7號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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