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 原告
- 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雯 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洪主雯 律師
- 被告
-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之爭執重點為系爭機器是否為盜贓物。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應到庭說明遭竊之事實。而被告應說明其合法取得系爭機器之事實及提出其事證,以供本院斟酌。
~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