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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告
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洪主雯 律師
被告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之爭執重點為系爭機器是否為盜贓物。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應到庭說明遭竊之事實。而被告應說明其合法取得系爭機器之事實及提出其事證,以供本院斟酌。

~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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