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允泰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志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