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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
    良泰企業有限公司香港商達昇製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溪水 送達代收人 詹丕顯 被   告 香港商達昇製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朱賴淑慎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 補字第二0三二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萬七千七百二十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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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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