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被告
正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羅菊蘭
被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亦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二十二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正鍋股份有限公司主事所所在地係設於新竹市○○路○段一六九號二樓,被告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所所在地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七三七號三樓,業據原告自陳,並有其提出之公司記事項卡及查詢資料可稽,另被告乙○○之住所地係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七五二號,亦據原告自陳。本件又查無存有同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共同管轄之事由,是依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按以,本件三名被告其中二名之主事務所或住所設於新竹縣市,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