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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
崧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郭佳芬
被告
唐桂霖即龍興企業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公司清算及其清算人之相關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游文科

~B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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