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原 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 告 益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益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