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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告
克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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