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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0號

原告
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被告
柏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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