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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返還代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楊永吉
被告
台灣船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及仕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冠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B法官 曹宗鼎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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