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四四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