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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貞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辛○○即黃秋雄).

      己○○○

      庚○○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本院93年度訴字2076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日起併入暨更名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可憑;另被告貞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5年12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533387050號函解散登記,惟被告貞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可憑,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其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檢具附表,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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