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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4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群錄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日商株式會社インタ—テツク即INTERTEC CORP.
即原告
五番三
即原告
AWA
法定代理人
甲○○○

            五番三

            AWA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4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4,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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