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65號上訴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冠森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1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7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