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65號
- 上訴人
-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冠森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1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7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