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