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