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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仁鋼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4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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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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