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榮升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僅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其應繳之裁判費應為二萬四千四百六十三元,尚不足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四三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