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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榮升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僅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其應繳之裁判費應為二萬四千四百六十三元,尚不足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四三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紀俊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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