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泰元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泰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