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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

撤銷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皇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忠

右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三條準用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顯無撤銷除權判決之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期,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付款,面額新台幣二十五萬八千元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掛失止付遭退票。該票業經 鈞院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原告係善意取得系爭支票,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訴請撤銷除權判決。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善意取得系爭支票,訴請撤銷除權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九號),非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列舉之理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訴訟,是其訴顯無撤銷除權判決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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