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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
佳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容
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律師
複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被告
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巷一八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巫文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五六巷一八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被告所陳報兩造報之委託加工製造契約書,亦約明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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