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一號
- 原告
- 佳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秋容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裕 律師
- 複代理人
- 熊賢祺 律師
- 被告
- 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巷一八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奈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五六巷一八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被告所陳報兩造報之委託加工製造契約書,亦約明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