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