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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甲○○、乙○○

  • 當事人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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