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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展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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