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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
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日德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八十八年里普資字第二六二四○○號,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訴外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為擔保向被告進貨交易所生之債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間,提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為被告設定普通抵押權貳佰伍拾萬元(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第二三六九六○號)。

(二)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原告向順大裕公司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查悉順大裕公司對於被告之債務,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已全部清償完畢,則前述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復存在,然被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多次以電話與被告連繫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未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三、證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二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件、轉帳傳票七十八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所示,被告公司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辦理解散登記,惟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公司未有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情事,故被告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其法人格尚未消滅,當事人能力應無欠缺,且原告以被告原登記之代表人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均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二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件、轉帳傳票七十八份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因清償而消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則該抵押權亦同為消滅,惟此抵押權之登記,對於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有所妨害,則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設定貳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八十八年里普資字第二六二四○○號,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其次,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部分。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所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即係請求命被告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意思表示,待判決確定時,應視為已有向有關機關為意思表示,茲判決尚未確定,固無暫予執行之可言,即日後判決確定,亦無待於執行,是本件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不動產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 設定權利範圍 │
├─────────────────┼──────────┼───────┤
│台中縣大里市○○段五一五地號      │九四○七‧四一      │ 萬分之二十六 │
├─────────────────┼──────────┼───────┤
│台中縣大里市○○段二二○九建號即  │主建物:五八‧五二  │ 全部         │
│台中縣新仁路一段二一七巷六一號六樓│附屬建物:六‧○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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