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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
正誠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被告違反兩造所訂「商場規劃、招商暨經營委託契約書」第二條第二款約定,依據該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然上開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甲乙雙方(按即兩造)同意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契約之準據法,關於本契約如有任何爭執,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先行協商處理,如經協商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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