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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被   告
永盛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邦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麗玉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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