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送 住 被 告 永盛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賴建邦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限期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