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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
又升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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