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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
穩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昌
相對人
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渦立山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萵立山」之記載,應更正為「渦立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A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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