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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
詠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貴圓
原告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柯國琛 住同右
原告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何耀都 住同右
原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住同右
原告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原告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彰化
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住同右
原告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原告
乙○○ 住彰化
原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林堃昇 住同右
被告
甲○○ 應受
住彰化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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