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 原告
- 詠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貴圓
- 原告
-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彰化
- 法定代理人
- 柯國琛 住同右
- 原告
-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彰化
- 法定代理人
- 何耀都 住同右
- 原告
-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 原告
- 設彰化
- 法定代理人
- 陳耿暉 住同右
- 原告
-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 原告
-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彰化
- 法定代理人
- 盧錦呈 住同右
- 原告
-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工廠
- 原告
- 乙○○ 住彰化
- 原告
-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台
- 法定代理人
- 林堃昇 住同右
- 被告
- 甲○○ 應受
- 住彰化
-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