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艾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0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間之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三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艾克國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借款到期日為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兩造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一計算,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現原告之牌告利率為百分之三‧三三0,加碼後為百分之七‧一0,本件原告請求以百分之七‧0三計算);另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兩造並約定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期付息,本金到期還清,如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等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即未能依約按時繳付利息,系爭借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至今尚欠原告五十八萬零七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被告二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