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
- 原告
-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利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點焊鋼絲網、PVC管、岩栓、消耗線等物,價金合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六千七百一十元,被告迄未給付價金,屢經催討,均藉故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訴。
(二)被告就系爭貨物數量既不爭執,且以前交貨之點焊鋼絲網,各次交貨數量不一,被告亦已結算付清款項,並無重複計算數量之問題。至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工程公司間雖有誤扣數量爭議,致中華工程公司拒絕付款,要與本件貨物買賣無關,被告自不得以之拒絕給付本件貨款。
三、證據:提出送貨單四紙、發票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承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碧海工程所用之點焊鋼絲網,部分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部分則由業主中華工程公司向原告購買再以有償供給方式交被告施工,而目前中華工程公司就該材料對於被告扣款數量共計四0八00平方公尺,被告給付原告之數量為四七七六0平方公尺,共計八八五六0平方公尺需由被告給付貨款,然被告現場僅使用四一九一六平方公尺,相差四六六四平方公尺,為施工完成量之一倍餘,故宜俟業主中華工程公司澄清回覆後方能給付系爭貨款。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向伊購買點焊鋼絲網、PVC管、岩栓、消耗線等物,價金合計五十五萬六千七百一十元,被告迄未給付價金等情,業據提出送貨單四紙、發票二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憑。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被告既不爭執其向被告購買前開貨物及被告已交付該貨物等情,自有給付系爭貨款之義務。被告雖另辯稱除伊向原告購買點焊鋼絲網外,業主中華工程公司亦向原告購買相同材料,以供施工使用,惟中華工程公司對其扣款之數量與被告給付原告之數量總和,超出實際使用量之一倍餘,故宜俟業主中華工程公司澄清回覆後方能給付貨款云云,惟被告就原告已交付之系爭貨物中點焊鋼絲網數量既不爭執,已如前述。且原告主張以前交貨之點焊鋼絲網,各次交貨數量不一,被告亦已結算付清款項,並無重複計算數量之問題等語,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自無以其與業主中華工程公司核帳澄清後,始給付貨款予原告之理。是原告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合計五十五萬六千七百一十元,及自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一八五八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