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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
中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霖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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