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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告
戊○○
原告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複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被告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即海緹茵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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