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零叁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協輝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陸續向原告借用三筆,各筆借款時間、金額、約定利率、借款期間及償還方式詳 如附件一,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利息,若未依約繳納利息或清償本金時,其餘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且約定以鈞院為管轄法院。惟本件借款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一年七 月四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尚未清償,為此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借款本票二張、授信約定書一件、連帶保證書一張、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五紙、授信戶結案資料查詢單一紙、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 詢單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紙、借款本票二張、授信約定書一 件、連帶保證書一張、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五紙、授信戶結案資料查詢單一紙、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九百零三萬七千九百三十六元,及如附表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