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