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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毓秀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79,079,404元,【(4,857×15,972.7=77,579,40 4)+(30,000×50=1,500,000)=79,079,40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61,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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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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