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毓秀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79,079,404元,【(4,857×15,972.7=77,579,40 4)+(30,000×50=1,500,000)=79,079,40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61,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美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