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清輝 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朝代活人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即朝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被告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朝代活人蔘股份
有限公司、甲○○等三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
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
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許石慶~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