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大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大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鑫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向原告借用:⑴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⑵九十萬元、⑶二百一十萬元,其餘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其中第一筆四百二十萬元借款之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六九計算並逐月給付,借款到期一次還清。第二筆九十萬元借款之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並分三十四期每月一期攤還本息。第三筆二百一十萬元借款之借款期限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亦分三十四期,每月一期攤還本息。詎被告永大鑫公司於第一筆借款到期未清償本金,另就第二、三筆借款自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極未再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金額,依貸款契約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貸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一份、金吉利貸款契約書二份、放款貸出登錄單三份、繳息明細表三份等為證,自堪認可採。

四、關於第一筆四百二十萬元借款,兩造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觀卷附借據背面之約定書第四條約定即明。另依卷附金吉利貸款契約書第三條、第四條約定,關於第二、三筆借款,兩造約定債務人遲延償還一期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願連帶負責將所欠本息與違約金,立即全數清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是被告永大鑫公司所借第一筆借款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既到期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加付違約金。而如附表編號二、三之借款,被告永大鑫公司既未依約攤還本息,依上述約定,即應立即清償餘欠之借款債務,並加付違約金。而被告甲○○、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FO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 權 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台幣)        │                      │                        │
│  │                  │                      │                        │
├─┼─────────┼───────────┼────────────┤
│1│四百二十萬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之六.六九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2│五十五萬五千九百八│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
│  │十一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                  │之十一計算。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3│一百二十九萬七千一│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
│  │百四十八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之十一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