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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代表人
余武宗
訴訟代理人
郭栢岐
被告
陞錞不銹鋼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中市工業區○○○路十五號
兼代表人
丙○○ 住台中市○區○○○街一二五巷十號七樓
被告
乙○○ 住

        甲○○   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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