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 代表人
- 余武宗
- 訴訟代理人
- 郭栢岐
- 被告
- 陞錞不銹鋼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中市工業區○○○路十五號
- 兼代表人
- 丙○○ 住台中市○區○○○街一二五巷十號七樓
- 被告
- 乙○○ 住
甲○○ 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