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憲隆 送達代收人 周竹君 被 告 偉騰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