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9之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3,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22,29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