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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9之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之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3,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 22,29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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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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