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之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3,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 22,29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