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未○○ 丑○○ 庚○○ 午○○ 乙○○ 壬○○ 戊○○ 原 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被 告 癸○○ 丙○○ 甲○○ 辰○○ 己○○ 丁○○ 申○○ 卯○○ 寅○○ 辛○○ 被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 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之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有關刑事責任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判決無罪在案, 原告雖聲請將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然依上開規定自應繳納訴 訟費用(併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指上開被告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