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五號
- 原告
- 未○○
- 原告
- 丑○○
- 原告
- 庚○○
- 原告
- 午○○
- 原告
- 乙○○
- 原告
- 壬○○
- 原告
- 戊○○
- 原告
-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 律師
- 被告
- 癸○○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辰○○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申○○
- 被告
- 卯○○
- 被告
- 寅○○
- 被告
- 辛○○
- 被告
-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關刑事責任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雖聲請將已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然依上開規定自應繳納訴訟費用(併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指上開被告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