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弘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當賢 被 告 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