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4號
- 原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慧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雪如律師
- 被告
- 庚○○
- 被告
- 併送南投
- 被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王錦昌律師
- 被告
- 丑○○
- 被告
- 戊○○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 被告
- 寅○○
- 訴訟代理人
- 林道啟律師
- 被告
- 癸○○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子○○
- 被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 被告
- 卯○○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庚○○等13人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判決,並經確定,有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92年度重訴緝字第447號、94年度重訴緝字第40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95、209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