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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4號

原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雪如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併送南投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被告
丑○○
被告
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寅○○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被告
癸○○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告
子○○
被告
壬○○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告
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被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庚○○等13人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判決,並經確定,有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92年度重訴緝字第447號、94年度重訴緝字第40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95、209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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