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4號

抗告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甲○○補繳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之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於該訴訟救助部分第二審法院裁定確定前,亦不得命上訴人先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及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部分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裁判費用,尚有未合等語。經查,抗告人確已就第二審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有其民事上訴狀暨訴訟救助狀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