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鋼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8,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8,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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