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林靜芬
- 相對人
- 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林靜芬擔任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林靜芬為寶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