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 反訴原告
- 乙○○
- 反訴被告
- 甲○○
- 兼特別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丙○○既同意以其簽發之面額新台幣(以下同)八十萬元之支票,即負欠反訴原告之債務八十萬元當作反訴原告對於反訴被告甲○○之扶養費用,詎反訴被告卻又提起本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反訴原告爰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八十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八十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並未答應反訴原告以該八十萬元票款及房屋租金充作小孩之扶養費、教育費用。該八十萬元是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時,反訴原告借給反訴被告丙○○之兄丁○○,並非反訴被告所借,且當初借款時,反訴被告有加以阻止。反訴被告並未同意代為償還反訴原告八十萬元,該八十萬元票款雖是反訴被告所簽發,但係反訴原告強迫反訴被告開立,否則要與反訴被告同歸於盡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三、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本訴及反訴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而言,例如:㈠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同一者;
㈡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者;㈢兩者互不相容,或其中之一為先決問題者;㈣數形成權為同一法律關係之形成者;㈤本訴防禦方法與反訴訴訟標的同一者;㈥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者。次按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0裁定意旨參照)。再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即本訴原告丙○○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扶養費用,被告則基於保證關係主張返還貸款,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一法律關係。且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與本訴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並無關係密切,審判資料亦無共通性或牽連性者可言。參照上開說明,被告提起本件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