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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林克樑即品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告
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告
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被告
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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