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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王銘

  • 當事人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 被   告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雪蘭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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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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