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2號
- 原告
-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
- 被告
-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雪蘭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