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94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
年11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